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DEV-113-橋補-1222-2025022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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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熊儀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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