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DEV-113-橋補-1225-2025031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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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25號 再審原告 溫錦華 張志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芳璇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 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 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 橋小字第946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前訴訟)提起再審之訴,而 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539元,此經本院調 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故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即同為70,539元,並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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