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Tefal特福氣炸鍋一台

日期

2025-01-18

案號

CDEV-113-橋補-1233-202501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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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張月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福利中心成功南店間請求給付Tefal特福氣 炸鍋一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Tefal(特福)氣炸鍋一台,未敘明其係該品 牌何型號之氣炸鍋,亦未敘明其售價,經本院查詢該品牌在國內 所販售之氣炸鍋型號之市價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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