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DEV-113-橋補-1236-20250117-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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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戴尚郡 訴訟代理人 戴財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彥霖、李永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含 證據資料)2份,以利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