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8

案號

CDEV-113-橋補-1241-202501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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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潘柏霖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8,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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