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DEV-113-橋補-701-2024102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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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龔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湘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1,1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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