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DEV-113-橋補-741-20241007-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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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41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筱薇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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