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DEV-113-橋補-762-20241007-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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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丁鈺揚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栯祳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