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DEV-113-橋補-802-20241126-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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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02號 原 告 安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丰鋼鐵材料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2,996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