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DEV-113-橋補-811-2024110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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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英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