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DEV-113-橋補-848-2024102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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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48號 原 告 黃文辰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千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72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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