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DEV-113-橋補-852-2024110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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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52號 原 告 潘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言竺、陳彥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88,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9,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