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DEV-113-橋補-867-2024111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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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大成過濾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533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