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DEV-113-橋補-868-2024120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榮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12 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4,105元(即以本金6,412元, 計息期間自100年3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3日以年息 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0,517元( 計算式:6,412元+4,105元=10,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