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DEV-113-橋補-884-2024102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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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84號 原 告 陳弘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靚媗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占 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 清空返還原告,依本院職權調取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楠梓分處113 年10月7日高市稽仁房字第1139060255號函文所示,系爭建物之 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