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DEV-113-橋補-890-2024111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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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90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妙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