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DEV-113-橋補-891-2024120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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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91號 原 告 王柏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甫、BQE-6229號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車牌號碼「 BQE-6229」號車主之姓名、年籍、送達住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