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DEV-113-橋補-922-2024111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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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22號 原 告 陳韻雯 被 告 彭秋絹即高誠當舖 陳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秋絹即高誠當舖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手錶(下稱系爭手錶)返還予原 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即原告主張系爭手錶之價值),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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