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DEV-113-橋補-935-2024111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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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美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6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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