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DEV-113-橋補-945-2024102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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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45號 原 告 高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承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 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1,885元(即以本金50,000 元,以自112年8月1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5月12日 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1,885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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