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DEV-113-橋補-974-20241216-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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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沐新即臺灣世瑜實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1,50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