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DEV-113-橋補-979-20250109-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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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子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88元(即以本金7,000元,計 息期間自113年7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8日以年息5% 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7,088元(計 算式:7,000元+88元=7,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