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機車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DEV-113-橋補-993-2024123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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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93號 原 告 GALANG AL MURIEL LAZO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峻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賜南即昶福機車行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山葉,下稱系爭機車)為 被告所有,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機車辦理過戶登記予被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即原告主張購 買系爭機車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橋救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