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DEV-114-橋司補-3-20250110-1
字號
橋司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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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家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俐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4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