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3
案號
CDEV-114-橋司補-7-20250303-1
字號
橋司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 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解標的 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暨調解標的之價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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