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DEV-114-橋小-139-2025032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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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黃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