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DEV-114-橋小-159-20250225-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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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1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吳梅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 求清償。惟被告吳梅綺於起訴時之住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