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付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DEV-114-橋小-170-2025022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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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170號 原 告 高郁捷 被 告 雄青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應為之聲明;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第2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雄青松有限公司返還墊付款,原告 未於起訴狀記載兩造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使本院無從特定審判對象及書狀無法送達,原告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又原告起訴狀亦未記載原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