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DEV-114-橋小-19-20250312-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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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9號 原 告 蘇亦心 訴訟代理人 沈美雲 羅雅文 被 告 陳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