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DEV-114-橋小-20-2025032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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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和逸 吳昱廷 被 告 尹衫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按本金新臺幣413,314元計算,自民國113年 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75%,再乘以20%浮動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就主文第一項部分,被告如以新臺幣582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就主文第二項部分,被告如就已到期部分之總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