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DEV-114-橋小-26-2025032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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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蔣宜珊 被 告 陳郁琳 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1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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