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DEV-114-橋小-29-202503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胡詠翔即胡博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