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DEV-114-橋小-76-20250305-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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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76號 原 告 林進泰 被 告 黃芠馨(原名:黃苡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具狀以黃芠馨(原名:黃 苡思)為被告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其所欲提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起訴狀雖載明請本院查詢黃芠馨(原名:黃苡思)之資料等語,然經本院查詢黃芠馨(原名:黃苡思)之戶籍資料,並未查得黃芠馨(原名:黃苡思)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其他資料,有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1份在卷可稽,以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之對象、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本院有無管轄權,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起訴應備之程式及要件不合,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黃芠馨(原名:黃苡思)之住居所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