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DEV-114-橋小-81-20250305-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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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81號 原 告 劉千莉 被 告 童乙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付高雄市仁武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一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則為同條例第14條前段所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兩造於民 國113年3月5日均陳明有調解之意願,此有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證,堪認屬於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又因兩造之戶籍地址均位在高雄市仁武區,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付高雄市仁武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以收程序經濟之效。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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