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DEV-114-橋簡-161-20250306-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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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61號 原 告 許傑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楊育承之全戶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確認是否變更起訴對象、是否聲請承受 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對被告楊育承提起訴訟,惟查 被告楊育承已於113年10月8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被告楊育承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楊育承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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