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DEV-114-橋簡-161-20250320-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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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61號 原 告 許傑煜 被 告 楊東樺兼楊育承之繼承人 蔡宜湄即楊育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宜湄、楊東樺為被告楊育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育承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0月8日死 亡,而蔡宜湄、楊東樺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且查無上開人拋棄繼承之資料,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由被告楊育承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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