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DEV-114-橋簡-212-20250324-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12號 原 告 程天化 被 告 程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依 其起訴狀內容記載之侵權行為地分別在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新北市私立瑞昇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內、高雄市鳳山區之高雄市私立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內,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查詢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