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DEV-114-橋簡-23-20250306-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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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3號 原 告 施振益 劉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李靜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五 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嗣後到庭 表示其有按時報到,係因未聽到點呼才未進入法庭,其希望能與原告討論賠償和解方式等語。經本院查詢,被告於當日開庭時間以前確有至本院報到處完成報到,審酌被告既非有意不到庭,並確保當事人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機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