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8
案號
CDEV-114-橋補-1-202501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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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柳美娟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25,8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4,448元(即以 本金125,848元,以自113年8月27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 3年11月20日止,以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4,448元,小數點 以下均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2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