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4-橋補-105-2025021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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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邜余金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