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DEV-114-橋補-117-20250220-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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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林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淑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