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4-橋補-124-202503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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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24號 原 告 GABEST AYRRA CHARISSE (查利絲) 訴訟代理人 陳于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賜南即旭扶機車行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橋救 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