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2
案號
CDEV-114-橋補-131-2025022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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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儒即笠町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 ,76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79元,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5,633元(即以本金19,764元,計算自112年6月1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0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5,1 90元,再加計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79元,合計為25,633元 ,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