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2
案號
CDEV-114-橋補-142-2025022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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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