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22
案號
CDEV-114-橋補-160-2025022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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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欣工程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7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3,630 元(即以本金72,000元,以自113年8月1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 日即113年12月10日止,以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3,630元, 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6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