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2

案號

CDEV-114-橋補-170-2025022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美容即茂營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愷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