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4-橋補-2-202503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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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明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80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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