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DEV-114-橋補-207-20250310-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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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宇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10,48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4.99%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2,578元( 即以本金202,509元,以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 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以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為2,578元 ,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3,0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