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DEV-114-橋補-230-2025032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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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明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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