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DEV-114-橋補-231-2025031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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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AMW-1097駕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